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疫情時期法律規範功能與侷限

全球正受到COVID-19病毒的侵襲,臺灣也不例外。如同有識之士所預言,這個疫情將會改變這個時代。後疫情時代的社會,將會面臨全新的局勢,雖無人能百分之百掌握,但吾人仍能從過去知識經驗中尋得可能的應對方式。而要預估未來法治會如何演變,也可以依此方式進行觀察。
 
現代法治國家以法律作為社會治理的工具,因而法律需具規範功能,才能發揮定紛止爭的作用。而法律規範必須確保社會生活的共同價值,始足作為社會共同生活的基本規範。但現代社會日益多元且複雜,且社會變動越來越快速,使得法律規範功能似乎有鈍化的現象。究竟這是暫時的表象,還是注定的宿命?不同立場的法學者也許各持不同的觀點,但法律也一直在演化中,最後結果如何,仍有待時間考驗。
 
處於疫情時代之社會,似乎凸顯出法律規範功能確有其不足之處。也許遭受疫情侵襲的社會,如同遭逢戰爭的社會,絕無可能還能享有日常社會生活的自由與便利。為對抗疫情,避免危及更多人的生命與健康,社會必須斷然採取一些限制人民自由的具體措施及緊急處置。但限制的範圍及程度究應如何,才能在社會不致崩潰解體的前提下,確實發揮阻絕疫情擴散的規範功能?這絕非單以科學數據即能斷定,尤須綜合各方利益加以權衡後始能判斷。緊急狀態下的法治,原本就不容易。尤其困難的是,疫情進展一日數變。在如此快速變動的狀態下,要斷然採取某些法律處置,以便即時發揮防疫功效,且又不致超過社會所能承受的負荷,必然會比承平時期所為之法律決定,要困難的多。何況法律規範一向是「落後指標」(套用經濟學術語),通常是在具體事件發生後,才能評估各方利益及各種狀況,以制訂出明確有效的法律規範。所謂「超前部署」,單就法律規範功能而言,真正要能發揮法律功效,絕非易事。
 
就當前我國狀況而言,行政院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為之舉措,似乎都援引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」第七條規定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,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」為其法律依據。雖然立法當時,立法者仍無法預估未來疫情發展狀況,因而無法就應變處置或措施予以具體明確規定。所以法條文義上,似乎對指揮官賦予非常寬廣的權限。但此條規定之規範功能,絕對有其內在及外在的實際限制。畢竟法律要發揮規範功能,必須要依賴依據法律設置的組織,且該組織要具備法律賦予的法定權限。而無論是法定組織或法定權限,都需要透過法律予以一定的限制,才不會讓組織或權限變成無法控制的「巨獸」,最後反而危及整個社會。很遺憾的,我們似乎無法從這個條文的文義,明確的看出這個條文適用上的限制,但我們依然可以從整體的法律體系看出其應有的限制。這可以從司法院大法官過去所為的憲法解釋內看出端倪(特別是權力分立與制衡、正當法律程序、比例原則等)。
 
總結言之,在疫情期間,正該是法律充分發揮其固有的規範功能的時機。沒有法律規範,社會將會因疫情,人人各行其是而陷入混亂,反讓疫情更加嚴重。不過,在疫情期間,也是考驗社會對法律是否保有信心的時機。如果大家相信法律是公正的,不是只保護特權利益,且相信法律確能發揮控制疫情的機能,不會讓疫情失控,基此信念,大家才會遵守法律規範,法律才能充分發揮其應有的規範功能。
 
法學院教授兼院長   何賴傑